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M-114-聲-798-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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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楊惟皓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71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惟皓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楊惟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楊惟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核全案事證 ,認被告楊惟皓先前所諭知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然本案業已調查完畢辯論終結,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比例原則、犯罪情節等綜合各一切情狀後,若命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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