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860-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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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禹丞 具 保 人 陳奕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 執字第10388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奕樺因受刑人陳禹丞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5萬元後,獲得釋放,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15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月24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357號判決上訴駁回,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26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8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無法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檢附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2份、前案紀錄表1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個人資料2份在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具保人亦未偕同其到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