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M-114-聲-888-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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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淯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金訴字第2469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在看守所曾因蜂窩性組織炎保外就醫, 現也因心臟衰竭等問題,羈押在病舍中,為此聲請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69號) ,於民國114年1月14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移審至本院,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罪之虞,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予以羈押在案。 三、惟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69號) 業於114年2月11日宣判,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因被告提起上訴,於114年3月19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審理中,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亦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故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紹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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