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908-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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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羿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羿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羿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6年7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聲請書前開誤載部分應予更正),於民國107年6月12日入監執行(107年8月9日至108年3月18日,插接先執行殘刑7月10日),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聲字第504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7年6月12日入監服刑(107年8月9日至108年3月18日,先執行殘刑7月10日),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9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