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909-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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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粟開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粟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粟開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粟開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9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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