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913-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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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寶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寶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