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914-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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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澤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澤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澤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79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