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4-聲-915-202503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順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鐘順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順盈(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1月3 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37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於101年1月12日確定在案(下稱甲案);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27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5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於101年7月16日確定在案(下稱乙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而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法院,堪認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被告於99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甲、乙二案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01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