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917-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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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芷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芷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徐芷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407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89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7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於108年10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三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300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等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