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M-114-聲-919-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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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凱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凱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凱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28 日送監執行(111年12月27日緝獲,折抵刑期1日),嗣經法務部於 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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