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921-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啟宗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啟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啟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啟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5年,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50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58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送監接續執行後,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9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