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925-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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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0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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