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M-114-聲-927-202503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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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勝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蕭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勝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02號等),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