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M-114-聲-94-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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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艷麗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艷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艷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6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7、8之備註應分別補充、更正如附表編號1至8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屬施用毒品行為,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均屬近似,兼衡各罪犯罪時間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暨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佐以附表編號7、8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考量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內容向本院表示意見【詳本院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經宣告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仍應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7日20時4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2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29、3615、361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29、3615、361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29、3615、36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6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6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6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4日16時21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2年4月8日13時4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2年4月8日13時4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29、3615、361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29、3615、361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829、3615、36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4日 113年1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6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6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63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7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30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8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9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3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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