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M-114-聲-946-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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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正宗 被 告 林家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正宗因被告林家宏所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37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家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林正宗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4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具保人並經檢察官通知送達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自行或由具保人帶同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警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與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查詢結果、新北地檢署對具保人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對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查詢結果附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