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M-114-聲-97-202502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雄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138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林政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03/12、112/03/29 113/05/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249號、併辦112年偵字53130、64397、113偵5243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營偵字第18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38號 113年度簡字2593號 判決日期 113/08/30 113/08/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138號 113年度簡字25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0/15 113/11/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77號 臺南地檢113年執字94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