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聲-987-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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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耀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65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項、第142 條第1 項、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以112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有罪,雖未就聲請意旨所載之扣案物予以宣告沒收,然本案尚未確定,故無從知悉檢察官或被告是否上訴,而該等扣押物既經扣押,顯見檢察官認屬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自有暫予留存之必要。聲請人前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