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4-訴-1-202503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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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 635號、113年度偵字第15049號、113年度偵字第33042號、113年 度偵字第40629號、113年度偵字第51321號、113年度偵字第5200 5號、113年度偵字第52006號、113年度偵字第58125號、113年度 偵字第58127號、113年度偵字第60054號、113年度偵緝字第6636 號、113年度偵緝字第6637號、113年度偵緝字第6638號、113年 度偵緝字第6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嘉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05條之恐嚇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以及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他人之物罪等,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涉於112至113年間於新北市新莊區各處行竊,次數眾多,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且被告因涉嫌放火案件為警攔查,仍執意逃逸,嗣為警拘提到案,另被告有多次通緝紀錄,又無固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衡酌被告所犯對地區治安影響重大,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4年1月2日起羈押3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114年3月18日訊問被告後,審酌 本案尚未行審理程序,訴訟階段仍屬前期,而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妥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其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故為維本案後續刑事程序之進行起見,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應自114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