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M-114-重附民-12-20250311-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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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王世平 被 告 林松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要件之欠缺獲得補正,法院仍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世平固對被告林松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犯偽造文書、偽證罪嫌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情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刑事科查無」戳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