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M-114-金訴-16-202503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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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UA AUN TENG(馬來西亞籍,中文名:柯安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3 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UA AUN TENG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KUA AUN TENG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加重詐欺未遂、洗錢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等罪嫌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於本案前即多次以相同手法為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4年1月6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其坦承所涉 罪名,復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士,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及工作,與臺灣羈絆不深,本案復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宣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更難排除被告因規避刑期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考量被告於本案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行為之事實,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方式取代羈押,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