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金訴-189-2025033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宇辰 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9 06號、114年度偵字第5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蕭宇辰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52906號、114年度偵字第57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本案所犯有不合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得以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