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M-114-金訴-484-2025031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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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滄霖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具 保 人 何為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5 09號、112年度偵字第10705、4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為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滄霖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 27日裁定被告准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後,由具保人何為騰於111年5月5日繳納現金後,本院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181號裁定、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年刑保字第95號)附卷可稽。嗣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應於113年10月24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訂於113年11月28日行準備程序,經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何為騰雖於113年9月12日入監執行,然經本院於114年3月10日詢問具保人是否得通知被告到庭,具保人則表示無法聯繫等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可資參照),此有本院訊問筆錄、上開庭期報到單、被告與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與具保人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拘提報告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前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