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M-114-附民緝-13-20250205-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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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 原 告 王志軒 被 告 許惠玲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呂昇鴻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莊沛珊(原名莊亮搞玩)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潘柏甫 張哲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 ,原110年度金訴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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