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附民-102-202501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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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鄭詩臻 被 告 蘇宏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對所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本件原告鄭詩臻雖以被告蘇宏民涉犯毀損案件為由,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並無原告所指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科查無案件之註記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原告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提起前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 法 官 陳佳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