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4-附民-158-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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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原 告 徐千禧 被 告 徐瑩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徐瑩彬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瑩彬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 字第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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