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M-114-附民-167-202502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林美雲 被 告 黃維毅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2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 並於114年1月16日宣判,尚無提起上訴,原告於114年1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惟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