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M-114-附民-201-202503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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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曾文綺 被 告 李威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紹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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