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M-114-附民-263-202502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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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林玫瑰 被 告 尤振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9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尤振吉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 96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2月30日宣判,有113年11月11日審判筆錄、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96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原告林玫瑰係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2月8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用之本院收狀戳為憑,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