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M-114-附民-439-202503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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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39號 原 告 陳麗梅 被 告 TAN KOK KOOI(中文名:陳國貴) 徐榮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 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被告TAN KOK KOOI(中文名:陳國貴)、徐榮澤所犯詐欺等案 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37號進行審判程序,並於同日下午4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5時20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及收文時間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又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 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或於本件刑事判決上訴第二審後,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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