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附民-541-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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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黃銘坤 被 告 王韻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