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M-114-附民-550-202503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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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被 告 林俊廷 (現借提寄押於法務部○○○○○○○ 臺北分監)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原 告於同年3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胡堅勤                   法 官賴昱志                   法 官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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