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M-114-附民-93-202501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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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陳益揚 被 告 廖國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益揚對被告廖國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際,被 告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中,未經提起公訴且卷證尚未送交法院繫屬,此有原告陳報通緝書、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第39頁至第40頁),揆諸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自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於前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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