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04-重訴-496-2025011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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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 告 李麗文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陳琇琳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按照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4號判決分 割遺產之結果重新核對訴之聲明之土地應有部分有無誤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