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04-重訴-496-20250307-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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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 告 李麗文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陳琇琳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育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7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確認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有無按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4號確定判決之結果辦理分割登記,並提出該2筆土地最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