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V-105-建-149-20250204-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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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奮平 被 上訴人 陳朱平即陳朱平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58萬7,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3,93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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