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06-醫-9-20241216-2
字號
醫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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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良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父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醫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