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V-107-重訴-734-20250303-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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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庭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江美葉(即林位濱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林士超(即林位濱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林君翰(即林位濱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林敬堯(即林位濱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林承翰(即林位濱之聲明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761,596 元(計算式:58,470,613元+25,290,983元=83,761,596元,見本 院卷一第283至2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1,51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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