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V-108-家訴-37-20241030-2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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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37號 原 告 鍾金印 鍾金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吳怡德律師 被 告 鍾金裕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漢正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鍾漢建 鍾昇志 鍾宜庭 鍾惠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 被 告 陳鍾美女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 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家上字第390號、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家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家事訴訟事件業分別於112 年1月30日、113年8月1日判決確定在案,此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前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