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08-建-66-20241015-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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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程 被 上訴人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民蔚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14,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 ,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