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08-訴-2566-2025020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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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6號 原 告 李彥賢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被 告 謝富日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昱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 2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24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