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V-108-訴-3635-20250110-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兆龍(香港)科技有限公司(CT Microele tronics Far East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CHEW POH LO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8,68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