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08-金-142-20241216-15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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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311王開文(即205李乃娟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001李金龍 002蔡佳銘(即蔡尚苑之承受訴訟人) 002張貴玲(即蔡尚苑之承受訴訟人) 003賴金鑫 004簡麗珠 005黃子窈 006黃雁宸 008夏子茵 000林麗令 新嘉義縣○○市○○○路00號5樓之0 000陳國楨 011陳進村 012張辰鐘 原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13年4 月15日本院108年度金字第1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