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V-109-婚-130-20250324-3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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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1日所為109年度婚字第13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 壹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109年度婚字第1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35,769,722元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914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