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不動產公同共有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09-家繼訴-66-20241014-1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兼辛○○承受訴訟人) 代 理 人 黃明展律師 劉兆珮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乾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丙○○ 丁○○ 戊○○(兼辛○○承受訴訟人) 己○○(兼辛○○承受訴訟人) 庚○○(兼辛○○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張厚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公同共有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具 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家事訴訟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命相對人即被告戊○○、 己○○、庚○○、乙○○為辛○○之承受訴訟人及續行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而依前揭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