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V-109-建-5-20250326-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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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被 上訴人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 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2萬6,16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5萬7,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