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09-訴-1781-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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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磐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愷 被上訴人 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1,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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