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夫妻贈與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V-109-訴-3020-20250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0號 原 告 陳怡秀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陳韋誠 謝宜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夫妻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 第575號請求塗消預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