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09-重訴-246-20241212-6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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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原 告 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葉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黃劉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死亡,訴 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具狀提出如理 由欄二至四所示資料以利依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黃劉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起 訴後之民國112年5月5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提出黃劉淑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樹枝狀之繼承系統表(需載明輩分、稱謂、生存及繼承與否)、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按繼承人之姓名更正起訴狀之記載,並聲明由該等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且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更正狀繕本。 三、陳報被告黃劉淑貞所共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資勿遮蔽 )及第一類異動索引,以便確認黃劉淑貞之繼承人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陳報附表一至十之共有人為公同共有者,有無因繼承而變動應有部分?若有,請補正變動後就各該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為何?附表一至十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變更,並應按補、更正後之當事人人數提出更正狀及繕本。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