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09-重訴-403-2025020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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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百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臻評 被 上訴人 鎵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被 上訴人 鎵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 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萬7,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 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