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09-重訴-554-2025031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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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劉柏杉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 被 告 鄭博豪 林月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法扶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有關「鄭博豪」、「林月蓮」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鄭博豪」、「被告林月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